【走向海外】日本专利申请实务指引
? 专利申请类型转换
日本**制度允许申请人在发明**、实用新型**以及外观设计**这三种专利申请之间转换专利申请的类型,且保留原申请日。只要保持申请内容的同一性即可进行申请类型的转换,在申请类型转换之后,原申请将被视为撤回。进行申请类型转换时,请求转换的主体必须是原申请人或原申请人的合法继承人,在原申请是共同申请的情况下,请求转换的必须是所有申请人。请求转换时,需要填写申请类型转换的请求书,并且重新提交新的申请文件。
? 订正审判制度
在日本,**权授权登记注册之后,**权人可以申请订正审判。但是,当**权人收到无效审判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到无效审判宣告确定日之间,**权人不能单独申请订正审判而需通过订正请求来进行订正。订正审判在**权消灭后也可以请求,但经过无效审判所有的权利要求都被无效后则不可以申请订正审判。
? 审查意见通知书
审查员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若发现申请文件中存在驳回理由,则会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。在日本,审查意见通知书(无论是*几次发出的通知书)均称为“驳回理由通知书”,根据通知书内容分为“较初驳回理由通知书”和“较终驳回理由通知书”,美国外观,这样区分的原因是答复两种通知书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。
? 外观设计制度
日本的外观设计制度和中国的外观设计制度有很大的不同,首先,在日本,外观设计申请需要经过实质审查。此外,日本还有关联外观设计、部分外观设计、秘密外观设计、动态外观设计等不同于中国的规定。
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
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**权。但是,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**又申请发明**,先获得的实用新型**权尚未终止,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**权的,可以授予发明**权。 由上述规定可知,申请人可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**和申请发明**,如下:
一、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**授权,取得**证书。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,从申请到授权发证的时间通常在6-12个月左右。对于很多申请人而言,与专利申请有关的产品,经常在申请之后,就会参展,并投放市场。申请实用新型能及时通过已获得的**权进行维权、宣传推广和资质认证等。
二、宁愿勾错,也不要漏选。同一申请人在同日(指申请日)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**又申请发明**的,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**;未作说明的,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**权的规定处理。按这个法条来理解,同一天申请的实用新型和发明,即便不是相同的发明创造,在请求书做了勾选不会有问题。如果在请求书中漏选了,发明符合授权条件时,只能通过修改权利要求,进一步缩小保护范围,使其权利要求与实用新型的不同来获得授权。
三,只能在实用新型的权利有效时,才能通过放弃实用新型来获得发明的授权。这种情况时常有发生,发明的审查时间比较长,在通过实质性要求的审查之后,同时申请的实用新型因为未交年费而权利终止。
四,实用新型和发明的保护时间无缝对接。**法实施细则*四十一条*五款规定:实用新型**权自公告授予发明**权之日起终止。也即在发明的答复过程中,为了能获得发明的授权而提交的实用新型的放弃**权声明,其生效条件是发明的授权,若审查员针对发明又审查出其它的问题,导致该发明无法授权时,该实用新型的放弃**权声明是不会生效的。
五,扩大**保护范围。可以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的发明创造,必定是与结构有关的创新。若只申请实用新型,无法对与该结构有关的方法创新进行保护。同时申请发明,则可以在发明的申请文件,对与该结构创新有关的加工方法、使用方法、安装方法、控制方法等方面进行保护。
六、延长主动分案的时间。在同一份申请文件中,美国外观专利申请费用,发明人可能针对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,提出多种技术方案。写入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,在不具有单一性时,审查员会发出要求分案的审查意见。又由于权项**出十个会增加每项150元的**项费,也有些技术方案是明显不具有单一性的,申请人出于申请费用的考虑,可以将这些不具有单一性的技术方案写在说明书。这些技术方案可能不被申请人在实际生产采用,但却很可能被**所采用。在市场推广过程中,发明尚在审查过程,美国外观设计**,申请人可以根据市场应用的情况,对于那些被**应用的技术方案提出主动分案申请,以达到垄断市场,保护自身市场利益的目的。由于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,有实用新型**权进行维权,发明的审查过程较长,有更长的时间来考虑是否需要进行分案申请。八、发明的授权不一定需要放弃实用新型。**代理行业,有一种观点认为代理人不需要做出创造性劳动,照着技术交底材料来写。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代理人对发明人的技术方案进行撰写时,是*二次创造。撰写时需要充分理解技术交底材料,基于自己的经验,与发明人深度沟通,将创新内容补充完整,写出内容更为丰富的申请文件。由于权利要求有**项费产生,因此,在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时,可以考虑将二者的权利要求写出不同的内容。将采用较多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写在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中,而将较具有前瞻性的技术方案写至发明的申请文件中。这样的二份申请,虽然来自同一个发明创意,却会因为技术方案存在差异,构成不同的保护范围,也就不是**法上所说的“相同的发明创造”,二者的权利可以同时存在。
九、**保护期限更长。若只申请实用新型,**权只能是从授权日开始,至申请日之后的*十年。若同时申请了发明和实用新型,则可以将保护期限延长至申请日之后的二十年。
十、发明授权之前的公开阶段,被人使用了,还可以通过实用新型**权进出**维权,让侵权方进行赔偿,而不只是发明公开状态的技术使用费。**法*十三条规定: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,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。即享有请求给付发明**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权利,但对于**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行为,申请人并不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。因此,在发明**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相关发明的,不属于**法禁止的行为。在**临时保护期内制造、销售、进口被诉**侵权产品不为**法禁止的情况下,其后续的使用、许诺销售、销售该产品的行为,即使未经**权人许可,也应当得到允许。也就是说,**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**临时保护期内制造、销售、进口的被诉**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、许诺销售、销售。对于在**临时保护期内制造、销售、进口的被诉**侵权产品,在销售者、使用者提供了合法来源的情况下,销售者、使用者不应承担支付适当费用的责任。由此可见,在发明授权之前的公开阶段,别人使用其**技术,在维权过程中将会大打折扣,若是同时申请实用新型,美国外观**费用,实用新型的授权时间和发明的公开时间相近,此时已经可以采用实用新型**权进行维权,克服了发明的临时保护期的不足。
基于上述的特点,申请人的发明创造是关于结构方面的创新,有一定的技术含量,又急于用在上市产品时,都建议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。